新疆网讯(全媒体记者刘青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自2月1日起施行,在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等具体案件法律适用中,强调以出资来源作为分割财产的基础,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公平公正处理。就该规定中的热点问题,本期“晚报融媒·帮您办”律师团律师谢鹏进行解答。
子女结婚时,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现象较为普遍,当子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除了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以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能够最终靠协议分割共同财产,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情况作出判决。
财产的出资来源就是司法解释规定的一种考量情形,也就是说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正常是一人一半,但是如果这个财产的来源都是来源于夫妻一方或者一方父母,在分割的时候就要考虑到财产的来源情况,可能就不见得一人一半了。
司法解释区分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和双方父母出资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两种情况,分别予以规定。
●第一种情况: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解释规定,如果赠与合同约定只给予自己的子女,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房屋不论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出资父母一方的利益。但是,同时也要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等事实,来确定是不是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第二种情况:双方父母对房屋均有出资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因不同案件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不同,要根据双方婚姻的情况、一同生活的情况、孕育(共同)子女的情况,以及对婚姻的过错情况等因素来判断财产的归属和补偿数额。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具有婚姻关系,才能享有两口子之间的权利义务。同居不同于婚姻,同居双方不享有两口子之间的权利义务,不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那么针对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根据什么规则分配呢?
首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是按照“自己的财产归自己所有”的原则,比如说双方都有工资,各自的工资归各自所有。
然而,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可能会因共同出资购置财产、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等情况导致财产无法清晰区分。那么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法院会如何分割呢?
司法解释规定,出资比例为首要考虑因素,在此基础上,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事实进行分割。
在此也提示警醒我们,在同居期间,最好能提前就财产分配达成明确的书面协议,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离婚纠纷中,小两口对大额共同财产尤其是唯一房产的分割难以达成一致时,折中的办法经常是将该财产给予共同子女。也有的当事人之所以同意离婚,正是因为对方同意将共同财产给子女。但是离婚后,一方拒绝履行协议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对此,司法解释进行了明确规范。
司法解释明确,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给子女的财产,一旦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必须履行。
司法解释还规定,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能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相应的损失等民事责任。此外,实践中,存在当事人将财产给予子女后,发现子女非自己亲生的情况,对此,解释明确,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能请求撤销该约定并重新分割相关的夫妻共同财产。
生活中,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给予另一方,或者为另一方“加名”的情况相对来说比较普遍。然而离婚时,房产的分割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此次司法解释就夫妻间给予房产行为在离婚时如何分割,明确了不一样的情形下的处理规则。司法解释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区分尚未办理转移登记和已经办理转移登记两种情况,分别予以规定。
●第一种情况: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司法解释规定:夫妻间约定给予房产的,离婚诉讼时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能够准确的通过婚姻家庭真实的情况,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不是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也就是说给予方不能随意撤销该约定。
●第二种情况: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比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可以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根据婚姻家庭真实的情况,确定是不是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原则上要维护财产的一个既有的秩序,和保护接受方的合理预期和弘扬诚信价值,也就是说只要办了过户登记,房屋归接受一方所有。但是也要调整一些特别不平衡的情况,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很短,比如说一年或者甚至有的案件中,房屋转移登记之后,不到一周就提起了离婚,这样一个时间段如果给予方也没什么重大过错,虽然办理了转移登记,还是能判决房屋归给予一方所有的,以明确对于因短暂婚姻获取大额财物这样一个行为的否定态度。
实践中,有些夫妻以一方名义对外负债,为了逃避债务,便采取离婚的方式转移财产,给债权人带来了很大困扰。为了有效规制这种行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司法解释明确债权人能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财产处分条款。
司法解释明确,如果双方通过离婚恶意逃债,债权人能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财产处分条款。
在夫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有的夫妻通过协商将财产转移给不负有债务的一方,是通过这种金蝉脱壳的方式逃避债务。债权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这种通过离婚协议逃债的情形,那就能参照民法典的规定行使撤销权,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处分的条款,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无特别约定,小两口的财产归共同所有,但当一方私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时,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呢?司法解释进行了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私自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更是一种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司法对此坚决予以否定和摈弃。为此,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另一方主张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财产。
在无过错的配偶和破坏他人家庭的婚姻之外的第三者之间,要坚决地保护无过错配偶一方的权益,这是我们旗帜鲜明的一个原则。
此外,在子女抚养方面,解释还规定,离婚时,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二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如果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的,作为对其坏因,第一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在此也提示警醒我们,在恋爱期间注意了解对方的婚姻状况,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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