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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2-03 19:52:01 | 作者: 乐鱼体育官网赞助的大巴黎|

  参考资料:王利明、杨立新《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

  ①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

  ②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以及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有无过错,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a.侵权行为是一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侵犯权利的行为这一概念的表述,本身就体现了法律的谴责。

  b.侵权行为违反的内容有保护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保护性法律规范和禁止侵害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禁止性法律规范。

  c.侵犯权利的行为违法的原因是违反了法律事先规定的义务,包括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

  ②侵权行为是具有过错的行为,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侵权行为的构成一定要具有主观过错的要件。③侵犯权利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侵犯权利的行为必须是一种客观的行为,而不能是思想活动。

  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还包括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但这些民事责任形式,都不能代替损害赔偿在侵权行为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有限合伙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它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灵活高效的作用。有限合伙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同在。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双重责任形式并存。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相应的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集有限与无限责任于一身,合伙人之间体现了人合与资合两种合作的优势。

  (3)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不具有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有限合伙事务的管理权应由普通合伙人行使,而且也只有普通合伙人有权代表全体合伙人约束合伙组织,有限合伙人只有对合伙事务的检查监督权。当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有限合伙属非法人团体。合伙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是既不同于自然人又不同于法人的非法人团体。相对于普通合伙而言,有限合伙更具有团体特征,但有限合伙不具有法人的全部特征,因此,有限合伙属非法人团体。

  (1)普通合伙具备的条件,包括:①有两个以上合伙人;②有书面合伙协议;③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①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的,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组成,其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④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劳务出资会导致出资与责任分配不明,不利于保护债权人。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有限合伙登记事项中应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出资数额。这一做法对维护交易安全,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有着积极作用。

  ①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宅基地上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其特性有:a.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b.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c.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一户一宅制。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其特征有:a.客体为国家所有的土地,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b.目的是建造并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c.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①权利主体的身份限制不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即自然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没有限制,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可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

  ②权利内容不同。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转让、抵押或出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抵押及出资。③获取方式不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是在国家、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通过划拨方式、出让方式取得。

  ④设立要件不同。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建设用地使用权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⑤是否有偿不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设立时是有偿的,必须缴纳土地出让金。

  ①居住权是物权而非债权。租赁权为债权,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关系,对承租的住房占有、使用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705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允许超出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而居住权是物权,相比于债权具有稳定性,有效期可以是权利人的终身。与租赁权相比,居住权更加有助于保护权利人。

  ②居住权是对他人住房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居住权的内容是以生活居住为目的而占有、使用他人住房。传统民法居住权的设立目的是解决被赡养人、被抚养人等的居住问题,不承认居住权的“收益”

  权能。我国《民法典》承认收益权能,《民法典》第369条中规定,“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做法有助于最大化房屋的使用效益。

  (2)其人身性体现在:居住权的流转受到严格限制,其设定是基于特定人的生活需要,不能转让,不能继承,因居住权人的死亡而消灭,具有着强烈的人身属性。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会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详细的细节内容为:

  a.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会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b.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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